2017年7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发布2017年第4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葡语:garrafas térmicas) 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47%的从价税,有效期5年。自决议公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96170010。
1998年6月4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19号令,应巴西国内企业M. Agostini S.A.和 Sobral Invicta S.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和玻璃安瓿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999年7月21日,官方公报发布了部际第7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和玻璃安瓿作出反倾销终裁,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征收47%的从价税,对原产自中国的玻璃安瓿征收45.8%的从价税,为期5年。2004年7月20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44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并结束对原产自中国的玻璃安瓿征收反倾销税。2005年7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了第22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0年7月1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29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7月1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了第4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6年7月11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41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