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以下简称《指南》),并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与2017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南》中新增了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的最低监测频次,主要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氟化氢、二噁英等;同时,还完善了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增加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而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规定较为模糊,对监测点描述也不够明确,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提出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虽然明确要求了监测指标、排放限值,但部分监测点位未明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国控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得相对笼统,无法满足量大面广的石油化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要求。
基于此,在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后,《指南》细化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等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在污染物指标确定上,由于石油化学工业工艺、产品众多,无法在《指南》中列全所有种类。《指南》以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在制定监测方案时,结合《指南》附表及企业生产现状对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逐一识别后确认监测指标。石油化学工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监测指标的选取要求与之相同。对于合成树脂工业,《指南》在附表中对生产不同产品应监测的其他废水污染物、其他废气污染物分别进行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附表结合本单位生产状况进行监测指标的选取。
排污许可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的重要载体,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石油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尽管这些标准中已包含自行监测要求,但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自行监测要求应以《指南》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