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CEPA《货物贸易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相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当中详列若进出口货物符合有关条件,可视为有关协议下内地或者香港原产货物,包括:
1. 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或
2. 在内地或者香港全部使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
3. 在内地或者香港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属于《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份、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不属于《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份不低于30%标准的,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份不低于40%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