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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正式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征收反倾销税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3-02-28    阅读:20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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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3-57号公告,依据韩国企划财政部第960号令,正式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 BOPA Film)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其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90%~4.94%的反倾销税、对泰国涉案产品征收24.61%的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28.60%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涉及韩国税号3920.92.000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22年9月1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0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2022年12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税率介于4.90%~28.60%的反倾销税;与此同时,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公告,将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长至2023年3月13日。

附表:韩国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反倾销案原审征税表

国家

供应商参考中文名(英文名)

反倾销税(%

中国

1. 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及其关联出口商

4.94

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Canzhou Donghong Packing Material Co., Ltd.

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Can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重庆明珠塑料有限公司(Chongqing Mingzhu Plastic Co., Ltd.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Cangzhou Mingzhu Plastic Co., Ltd.

德州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Dezhou Donghong New Material Co., Ltd.

2.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Hyosung Chemical Fiber (Jiaxing)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

4.90

3.其他供应商

4.94

泰国

4.A. J. Plast Public Co., Ltd. 及其出口商

24.61

5.其他供应商

24.61

印度尼西亚

6 PT. KOLON INA及其出口商

28.60

7.其他供应商

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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