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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新知识产权法即将生效

信息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23-07-25    阅读:13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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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工业产权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3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在商标方面,当事方将通过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SIPO)的行政程序更快、更经济地实现商标的撤销或无效宣告,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只能通过法院程序执行。

在专利方面,斯洛文尼亚根据已批准并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对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EPU)作出了新的规定。

下文将对修正案最重要的变化进行简要的概述。

商标方面

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将由SIPO负责

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程序现在由SIPO而不是法院管辖。因此,这两种程序都将成为行政程序。

对于因权利受到侵犯而引发争议的反诉案件,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这将有助于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

相对驳回理由:在先欧盟商标的声誉评估

根据先前的有效规定,在先商标的声誉(作为异议的依据)仅在斯洛文尼亚境内进行评估,这在在先商标为欧盟商标的情况下引起了很多问题。由于这种含糊不清的情况,修正案在文本中补充了关于在先欧盟商标的规定,即该类商标的声誉将在欧盟境内进行评估。

专利方面

禁止(具有或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和国家专利同时生效

如果在斯洛文尼亚申请保护的欧洲专利(无论该专利是否就统一效力进行了注册)和国家专利因同一发明而被授予给同一人,且具有相同的申请日期和相同的优先权要求日期,则认为国家专利自欧洲专利局(EPO)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了对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法律效力的终止与异议期限或异议程序的最终决定有关。

更明确地定义提交欧洲专利权利要求译文的义务

提交欧洲专利权利要求译文的3个月期限将从EPO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

修改或限制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必须在EPO公布欧洲专利的修改形式或限制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或自欧洲法院部分撤销欧洲专利的决定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

如果欧洲专利由于形式上的原因未在EPO注册为统一专利,后续在SIPO注册的可能性

修正案新的第30条a款允许由于形式上的原因(例如请求提交得太晚)而未在EPO注册为欧盟统一专利的欧洲专利的所有人,即便在成员国注册欧洲专利的正常期限已过,仍然可以进入斯洛文尼亚的国家阶段(自最终驳回决定起3个月内)并在SIPO的专利注册簿中注册该欧洲专利,该专利将作为国家专利生效。

扩大使用书面证据的可能性

与迄今为止有效的法规相比,专利所有人能够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获得书面证据,并将其提交给SIPO,作为发布宣告性决定的依据,并且即使在专利有效期的第10年之后,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提交经任何其他机构(具有国际初步审查机构资格)或与之签订相关协议的其他专利局全面审查后授予的相同发明专利的斯洛文尼亚语译文;

从具有国际初步审查机构资格的任何机构或与之签订相关协议的其他专利局获得一份附有书面意见的关于技术现状的调查报告,作为SIPO签发其中一项宣告性决定的依据。

其他事项

将延误后提出继续程序请求的目标期限缩短至4个月(自2023年9月27日起)

修正案第67条规定,尽管当事方没有履行获得权利的程序所要求的义务,但仍然可以在延误之后提出延误后继续程序请求并继续使用获得权利的程序,而无需说明延误的正当理由。到目前为止,在延误发生之日起,提出延误后继续程序请求的6个月目标期限被缩短为自延迟发生之日起4个月。这增加了法律的安全性,因为法律不确定性的期限将缩短。

授权书:不再只是书面形式

新法律取消了以书面形式提交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这将使代表代理人更容易获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例如扫描件(电子形式)。

如果客户已授权了若干代表,但未指明SIPO应向哪位代表发送信函,SIPO将把所有信件送达至列在最后的代表,而不再向列在最前面的代表送达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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