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越南政府发布第60/2023/ND-CP号法令,对国际协定进口的汽车和零部件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审查和认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令囊括的国际交易包括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和英国-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该法令适用于与根据协定进口的汽车和零部件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审查和认证有关的进口商和机构、组织和个人。它不适用于根据总理核准的计划为国防和安全目的进口的人员。
已投放市场的汽车若存在技术缺陷需要召回,进口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进口商应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未解决故障的缺陷汽车产品。
(2)自收到制造商或检验机构召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补救措施、召回的汽车数量、召回计划和及时、全面在进口商、代理商网站发布召回计划信息和召回汽车清单。
该法令还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职责。此外,若进口商能够提供制造商不配合执行召回计划的证据,检验机构将考虑停止对同一制造商所有汽车产品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检验、认证程序。
对于需要召回但尚未获检验机构认证的汽车,检验机构应通知进口报关地海关允许进口商临时提货,以便进口商对问题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在进口商提供已完成维修的汽车清单后,检验机构继续按规定办理检验、认证手续。
该法令将于2023年10月1日生效,2025年8月1日起适用于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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