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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某些水果和蔬菜加工产品以及香蕉类别销售标准

信息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23-11-21    阅读:9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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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8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条例(EU) 2023/2429,补充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U) No 1308/2013,修订及水果和蔬菜类别、某些水果和蔬菜加工产品以及香蕉类别的销售标准,并废除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C) No 1666/1999、(EU) No 543/201和(EU) No 1333/2011。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主题和范围。条例就(EU) No 1308/2013第75(1)条所指的营销标准、第76条所指的水果和蔬菜类别拟新鲜销售产品的最低营销要求、该条例第89条所指的进口产品与欧盟营销标准的一致性,制定补充规则。条例适用于以下部门和产品:条例(EU) No 1308/2013第1(2)条第(i)点所述的水果和蔬菜;该条例附件I第X部分所列的CN编号为0804 20 90、0806 20和ex 0813的干果等。

(2)销售标准。条例(EU) No 1308/2013第76(1)条的要求构成第1(2)条(a)项所述水果和蔬菜的一般销售标准。第1(2)条(a)项所述水果和蔬菜应符合该一般销售标准,除非它们受特定销售标准的约束。一般销售标准的详情载于本条例附件I A部分。

(3)某些加工果蔬产品和熟香蕉的原产地标记规定。

(4)水果和蔬菜以及香蕉的具体销售标准。

(5)适用销售标准的例外和豁免。以下产品无须符合销售标准:明确标有“拟用于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或任何其他等同措辞的产品,并且是拟用于工业加工,或零售给消费者供其个人使用并打算由其加工的产品。

(6)供应链信息要求。附件I中的标记规定所要求的信息细节应清晰明显地显示在包装的一面,可以是直接印在包装上的不可磨灭的印刷品,也可以是作为包装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贴在包装上的标签,且不得引起误解。对于散装并直接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第1款所述的信息细节应在随货文件中提供,或在运输工具内明显位置的告示上显示。应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提供信息细节,包括实际提供销售的产品的单一原产国。发票和随附单据(不包括给消费者的收据)应注明产品名称和原产国,并酌情注明产品类别、品种或商业类型(如特定销售标准有要求),或注明产品拟用于加工的事实。

(7)混合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8)某些加工果蔬产品和熟香蕉的原产地标记。下列产品应注明原产国:条例(EU) No 1308/2013附件I第X部分定义的CN编码为ex 0813的干果;CN 编码 0804 20 90的无花果干;CN 编码0806 20的葡萄干。

(9)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但第5条第(1)款第(c)点除外,该点在条例生效当日适用。该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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