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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壁垒贸易规则与碳壁垒措施(下)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1-01-11    阅读:5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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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碳标识
        碳标识披露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和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机制影响生产者的行为,迫使生产者提供低排放的产品和服务。碳标识和碳标准作为碳壁垒措施均可有自愿和强制两类。自愿性的标识和标准通常并不影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但通常会影响其销售。自愿性碳标识除了由生产者自愿实施以外,还可以通过零售商的合同管理制度在私法的框架下实施。强制性的标识和标准一般都影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并通过公法强制实施。
        强制实施方面力度较大的国家是英国。200811月英国已经批准了《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8),使英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进法律的国家。按照该法律,英国本届及下届政府必须致力于削减二氧化碳以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50年达到减排80%温室气体的目标。另外,英国标准协会、节碳基金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新标准PAS2050《产品与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该标准是用于计算产品和服务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从原材料的获取,到生产、分销、使用和废弃后的处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宗旨是帮助企业真正了解它们的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寻找在产品设计、生产和供应等过程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机会,最终开发出更小碳足迹的新产品,从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也有在一些产品上实施碳标识的计划。
        零售商在实施碳标识方面的行动也十分值得注意。它们通过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商披露碳排放情况并由零售商予以统一标注,或者按照零售商的计算标准进行标注,这种做法不但会影响其本国的供货企业,而且会影响广大的海外供货企业,不论那些供货企业的母国是否参加的碳减排计划。英国的大型连锁超市Tesco率先在本国开展了贯穿整个零售供应链的碳减排计划,力争从原材料采集、制造到配送、零售、消费以及废物弃置等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减少碳排放,从而把企业自身的减排努力与整个供应链的减排集成起来,最大限度地扩大减排效果。美国的Timberland是第一个在美国店内产品贴上碳标识的企业。此外,沃尔玛超市也制定了“负责任的采购”计划,将要逐步披露其所售产品的碳排放情况,并逐步增加对低碳产品的采购。
        我们应该对其他国家,包括非政府组织所制定的碳标识的公正和客观性予以密切关注。研究表明,在肯尼亚的天然条件下生产的鲜花,在空运到荷兰之后,还比荷兰暖棚里的鲜花少排放1/3的二氧化碳[9]。这说明碳标识计划并不一定总是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的销售。
        为产品和服务设立国际性的统一的碳标准现在看来并无可能,但是在一个或一些国家或者一个区域之内设立统一的碳标准是可能的,如对特定种类的产品的排放限制。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只有部分国家采取减排措施而造成的碳泄露问题,即温室气体排放密集的企业从承担了严格的减排义务的国家向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转移,日本在八国集团内提议,为八国的能源密集型行业设立共同的最低技术标准[10],如采取的最低技术,这样可以防止这些企业为躲避减排义务向其他国家转移,而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自愿基础上遵守这些技术标准。这初看起来只是行业标准,并不是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但是,不可否认行业标准会影响产品。如果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低碳的行业生产标准,其产品会更易被识别为低碳产品,在未来会更加有竞争力,从而间接地妨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和出口。
        (四)气候友好型补贴
        国家为了实施自己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可以采取补贴措施,如英国打算补贴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公共交通[11],这类补贴具有专向性,但仍然可以是符合WTO补贴协议第8条第2款(c)项规定的不可诉补贴,因为它们可以促进现有的设备和设施符合新的环境标准。
        根据WTO补贴协议的规定,国家在设计气候友好型补贴时,只要这种补贴是
                ①          一次性的临时措施;且
                ②          不超过所需费用的20%;并且
                ③          不包括替代和实施受援投资的费用;且
                ④          与公司计划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有直接联系而且成比例;且
                ⑤          能够适应新设备和/或生产工艺的公司均可获得。
        那么这项补贴就是不可诉补贴。所以即使不对WTO的补贴协议做任何修改,国家仍然可以找出能够容纳精心设计的气候友好型补贴的空间。
        (五)气候友好的政府采购政策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国家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生产。如果国家决定只采购能效高、能耗低的产品、或者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采购力度,这些政策都有利于引导企业采纳更加清洁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产出排放更低的产品。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不禁止政府采纳这样的采购政策,所以,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增加对气候友好产品的采购并不会导致违反WTO的政府采购规则。
 
        二、碳壁垒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一)正当性
        动用贸易政策工具作为减排温室气体的辅助措施虽然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情况,但是,鉴于气候变化给人类的生存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威胁,在很多国家,气候变化早已不仅仅被当作一个环境问题,而成了一个安全问题。而且,我们已经错过了防止气候变暖的最佳时机,现在国际社会只有努力地减缓气候变暖才能避免遭受无可挽回的生态灾难。在应对这种被视为人类21世纪最严峻的挑战时,限制贸易政策的使用是本末倒置的。所以,使用贸易措施的正当性是不难证明的。
        (二)合法性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施加碳壁垒措施可能会引起发展中国家的严重不满,除了那些政治上的纷争以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提到的所有国家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发展中国家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有力依据。然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公约内的表述是非常模糊和宽泛的:“要求所有的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行动。”虽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安排中,这种“有区别的责任”被解释成了发达国家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第二承诺期中,“有区别的责任”不可以被解释成发达国家承担较大的责任,包括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承担较轻的责任。也很难据此从法律上指责发达国家的碳壁垒措施违反了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条款下的国际义务。
        2WTO协议
        国家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法律时可以使用贸易措施,这一点国际社会是有共识的。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具体到某一种贸易措施,其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合法性都不受挑战。1992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这表明,即使是为了减排温室气体而采取的正当的贸易措施,也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则,主要是WTO协议。减排温室气体的安排与WTO规则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这里无法详细讨论,只能略举两个问题。
        一如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安排,如现行的《京都议定书》所管理的事项是否同时也受WTO规则的约束?例如排污权交易产生的“减排单位”( Emission Reduction Unit)属于“货物”还是“服务”?
        二如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安排所授权成员采取的单边减排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如《京都议定书》要求成员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i)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
         (iv)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v)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这些规定明确授权成员可以采取包括税收、贸易在内的单边的“市场手段”促进减排温室气体,确定哪些单边措施是符合多边安排的措施在未来会是一个经常需要讨论的问题。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一方面,现有的WTO规则已经为减排温室气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如降低气候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碳标识的实施、给予新能源和新生产方法的补贴以及为促进减排而调整政府采购政策等;另一方面,国家拟议中的某些单边措施与WTO规则有潜在的冲突。很多国家期待WTO规则能够为容纳气候减排政策和措施提供更多的空间,如与碳税配套实施的边境税调整措施,又如在补贴上,“一次性的临时补贴”等要求不能完全满足国家刺激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求。
        如果国际社会能够最终达成一份各国广泛参加的减排温室气体的协议,那么各国就该协议与WTO协议之间的关系也可望达成共识,这样就能够很理想地解决减排温室气体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如果将来国际社会不能就减排温室气体达成广泛的共识,只有一部分,哪怕是一多半的国家参加了新的国际安排,但仍然有相当多的国家没有参加,而其中包含了在国际贸易上占有一定值得注意的份额的国家,那么就很容易产生参加减排的国家对没有参加减排的国家采取某种单边的贸易措施以矫正竞争问题的情况。如果各国采取的单边措施种类不同,调整的力度不一,就会产生WTO总干事拉米所担心的“意大利碗面”的效果[12],也就是各种单边措施错综复杂地穿插在一起,给进出口商造成非常难以应对的局面。
 
        三、结论
        碳壁垒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类新型的贸易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和实施的范围、力度还正在讨论和形成之中,因为未来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安排还没有最终定下来,所以无论是区域的还是国别措施上也还有很多变数。但这类措施在未来逐步被使用是确定无疑的。即使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没有任何改变,碳壁垒措施仍然有比较多的生存空间,理论上它们可以被设计成符合WTO规则的贸易措施,而且在某些由承担了强制性的减排义务的国家构成的区域内,贸易规则可能会为这些碳壁垒提供更大的空间。此外,一些民间组织和实体,包括大型跨国公司和零售业巨头,利用合同在私法框架下也可以实施一些碳壁垒措施,这在应对时就更加不易。所以,在碳壁垒逐渐形成的大局下,生产和服务业未雨绸缪,及早向着低碳方向转型才是解决未来的竞争力问题的最根本之道。
 
(来源:第五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一等奖)
 

[1] Anita M. Halvorssen, UNFCCC,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WTO – Brewing Conflicts Or Are They Mutually Supportive? 36 Denv. J. Int’l L. & Pol’y 371, 2008.
[2] Melendez-Ortiz and Mustapha Kamal Gueye, 《气候变化和贸易——通往哥本哈根之路》,黄震乾译,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出版,20085月,第2页。
[3] 李伟、张希良、周剑、何健坤:《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税务研究》第3, 2008
[4] Press Release, 2001, White House 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 President Bush Discusses Global Climate Change (June 11, 2001),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1/06/20010611-2.htl. Last visit on 11 November 2008.
[5] 边永民:“环境税和费的法律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协调”,《国际商法论丛》,2003年第5卷,第214-222页。
[6] Robert Howse and Antonia Eliaso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trategies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An Overview of the WTO Legal Issues, 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 and The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Bigdeli, Cottier and Nartova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9.
[7] America´s Climate Security Act of 2007, S. 2191, 110th Cong. § 6006(b) (2007)
[8] 同上,§ 6001(2).
[9] Pascal LamyA consensual international accord on climate change is neededA speech to a European Parliament panel on 29 May 2008 in Brussels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pl_e/sppl91_e.htm200985日访问。
[10] Melendez-Ortiz and Mustapha Kamal Gueye, 《气候变化和贸易——通往哥本哈根之路》,黄震乾译,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出版,20085月,第3页。
[11] Dep´t of Env´t Transport & Regions, Climate Change: The UK Programme, at 27 (2000) SE 2000/209 NIA 19/00, available at http:// www.defra.gov.uk/environment/climatechange/cm4913/pdf/section1.pdf.
[12] Pascal LamyA consensual international accord on climate change is neededThe Speech to a European Parliament panel on 29 May 2008 in Brussels, http://trade.wtosh.com/english/news_e/sppl_e/sppl91_e.htm200911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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