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针对第14批的7项高关注物质开展公众评议,公众评议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这些物质信息详见下表:
物质名称 | CAS号 | 提议国家 | 危害类型 |
1,3-丙烷磺内酯 | 1120-71-4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 致癌性 |
UV-327 | 3864-99-1 | 德国 | vPvB |
UV-350 | 36437-37-3 | 德国 | vPvB |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 | 84-61-7 | 瑞典 | 生殖毒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严重影响而引起同等水平的关注 |
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 | 13048-33-4 | 瑞典 |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严重影响而引起同等水平的关注 |
硝基苯 | 98-95-3 | 奥地利 | 生殖毒性 |
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氨盐 | 375-95-1;21049-39-8 | 瑞典 | 生殖毒性,PBT |
注:高关注度物质的英文全称为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57条,高关注度物质共有以下几种:
(1)第1类和第2类致癌,致畸和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类和2类物质;
(2)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3)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 vPvB物质;
(4)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3两项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即同等关注物质。
物质一旦被加入候选清单即为SVHC物质,物质、含物质的配制品以及物品的供应商届时将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传递SDS或进行SVHC通报等。
根据REACH法规第7条第2款表明: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产商或进口商需根据法规第7条第4款向ECHA进行通报,且通报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相关通报要求:
(1)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
(2)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
根据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物品企业需要在第14批SVHC物质发布之日的6个月内完成物品中相关物质的通报。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物质在物品中的用途已经完成注册或者物质在物品中不会发生暴露的情况,那么通报可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