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赋权卫生署署长在指明的情况下作出中药安全令,禁止销售某种中药或相关产品,及指示收回该种中药或相关产品,并确保该中药安全令得以有效和顺利地执行,以保障公众健康。
2017年5月31日,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指出:“虽然现行法例已要求有关持牌中药商根据《中药规例》(第549F章)设立和维持一套收回中成药、中药材和在中成药的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的制度,可是在一宗司法复核案中,法庭认为卫生署署长没有法定权力下令收回有关产品。此外,我们检讨《条例》后,发现目前《条例》或其附属法例中,并无条文规定无牌商户必须按卫生署署长的指示收回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中成药或中药材,例如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分销中药材,以及分销未经注册的中成药等。我们认为有需要修订《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藉以加强规管。”
除赋权卫生署署长发出中药安全令外,政府亦建议在《条例》引入上诉机制,让受中药安全令约束的人可就署长的决定提出上诉。
政府亦同时建议修订《中药规例》,以调整持牌中药业者须维持的管控制度,令中药材、中成药及中间产品得以迅速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全部收回。
在罚则方面,政府建议如受中药安全令约束的人不遵从或拒绝遵从中药安全令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两年。建议的罚则与现时违反《条例》大多数其他条文的罚则相同。
《2017年中医药(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17年6月2日在宪报刊登,并将在2017年6月14日提交立法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