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香精香料化妆品工业协会注意到欧盟对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用防腐剂的使用限制要求进行了调整,特就相关情况进行汇总,说明如下:一、根据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甲基异噻唑啉酮可作为化妆品允许使用防腐剂(收录于准用防腐剂(表4)序31),其最大允许浓度为0.01%,对其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未做要求(见附表1)。二、2016年7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6/1198,针对欧盟化妆品EC 1223/2009关于甲基异噻唑啉酮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欧盟新要求规定: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时,仅可用于淋洗类化妆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1%(见附表2)。并且自2017年2月12日起,凡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均应符合该法规要求。
另据可查询到的信息,欧盟于2016年11月2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了通报(G/TBT/N/EU/426),拟将欧盟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中有关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淋洗类化妆品用防腐剂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由100ppm降低至15ppm。通报中还称,欧盟拟于2017年第三季度批准相关法规,并于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之后生效。但至今尚未见欧盟发布有关调整甲基异噻唑啉酮使用限制要求的正式文件。
以上,相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欧盟确对甲基异噻唑啉酮单独作为化妆品防腐剂时的使用限制要求进行了调整,目前仅允许用于淋洗类产品。而且还可能将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做进一步调整。
协会提示各化妆品生产企业,注意到这一调整情况,结合所用防腐剂,密切关注我国相关法规调整动向,做好技术调整准备。协会也将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通过协会网站、《专业咨询》等渠道予以告知。
附表1: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关于甲基异噻唑啉酮的管理规定
附表2:法规EU 2016/1198修订内容
注:甲基异噻唑啉酮还需符合与条目39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混合时的条件。这两个条目互不兼容:产品中使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混合物时不得再单独使用甲基异噻唑啉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