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决定修订《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2017年6月13日,环保部已发布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6月22日前完成意见征集。
本次标准更新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标准修订涉及行业多领域无组织排放管控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此次标准修改涉及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将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二、标准修改是大汽污染防治的迫切要求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属于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散乱污”企业执法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等造成重要影响。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环保部于4月中旬刚刚完成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工作,按照预定计划,2017年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此次《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增加了工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与要求,体现了国家对大气污染整治的决心与有力举措。
三、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再生金属(铜、铝、铅、锌)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各再生金属生产过程中的预处理、火法熔炼、浇铸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对应再生金属工业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再生金属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四、新标准拟执行时间表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 2019 年1月1日执行。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 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 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推行差异化控制措施
对于一般地区,综合考虑《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再生铜冶炼工艺设计规范》(GB51030-2014)等文件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与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于重点地区,除了执行一般地区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再生铅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车轮及车身。
本次标准修订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了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并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将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