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了G/TBT/N/EU/613号通报“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关于化妆品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II和V(及其附录)”。通报的内容“本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旨在限制在洗发液(0.2%)、面霜(0.2%)、清洗型洗发水(0.5%)、足部护理产品(0.2%)种使用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及在清洗型洗发水中作为去头皮屑剂(0.2%)”。通报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通报之后60天,拟批准日期为2019年2季度,拟生效日期为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
背景内容
1.化学物质“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在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INCI)中被命名为氯咪巴唑,目前,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最大浓度为0.5%。氯咪巴唑列在欧盟委员会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V第32条中。根据法规(EC)No 1223/2009第14(1)(d)(ii)条,氯咪巴唑也可以包含在化妆品中,用于除防腐剂以外的预期用途,但是,仅限于附件V第32段中规定的浓度限值内。
修改内容
在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III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附录I
参考编号 | 物质鉴定 | 限制 | |||||
物质名称/INN | 常用成分名称词汇表 | CAS号 | EC号 |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 最大浓度 | 其他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310 | 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 | 氯咪巴唑 | 38083-17-9 | 253-775-4 | 冲洗性去屑洗发水 | 2.0% | 用于除抑制产品中微生物繁殖之外的目的。这个目的必须在产品的介绍中明显。 |
附录II
参考编号 | 物质鉴定 | 限制 | |||||
物质名称/INN | 常用成分名称词汇表 | CAS号 | EC号 |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 最大浓度 | 其他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310 | 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 | 氯咪巴唑 | 38083-17-9 | 253-775-4 | 洗发水 面霜 足部护理 冲洗性洗发水 | 0.2% 0.2% 0.2% 0.5%
|
自生效之日后 6个月,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不是用作防腐剂保存目的,不遵守本法规规定的限制,不得进入联盟市场。
自生效之日后 6个月,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用作防腐剂保存目的,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进入联盟市场。
本法规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
本法规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