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7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批准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净化效果分级与评价》(T/GDPMA 0002-2023)团体标准,该标准自2023年6月8日起实施。
该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
(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以一个或若干个净化处理元件,用于改善生活饮用水水质、供家庭或类似场所使用的饮水处理装置。以反渗透膜或纳滤膜滤芯为主要处理单元的称为纯净水处理器。以微滤膜或超滤膜及活性炭滤芯为主要处理单元的称为净水处理器。
(2)净化效果(以下简称“净效”):当水以规定的净水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时,水质处理器对分段加标试验物质的去除或净化能力,以去除率(%)表示。
二、净效等级和去除率要求
(1)净效等级划分:净水处理器净效等级划分为三级,一级为净化效果最高。纯净水处理器净效等级在净水产水率≥65%、≥55%、≥45%时,净效分为三级,一级为净化效果最高。
(2)净效要求:加标平均浓度采用GB 5749或国内外相关标准要求限值的5倍,一级净效去除率,浑浊度≥98%、挥发酚类≥85%、总大肠菌群100%、高锰酸盐指数≥60%、总有机碳≥95%、三氯甲烷≥95%、一氯二溴甲烷≥95%、莠去津≥95%、磺胺二甲嘧啶、铅≥98%。除上述指标外,其它项目和去除率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和QB/T 4144-2019的5.7.9的规定(流入样品平均浓度采用GB 5749或国内外相关标准要求限值的5倍)规定,去除率≥95%为一级,86%-94%为二级,≥80%并≤85%为三级。
关注“广东技术性贸易措施”,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