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2023/1545,修订条例(EC)No 1223/2009《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化妆品中香料过敏原标签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为:
(1)条例(EC)No 1223/2009附件I根据该条例附件进行修讨。修订涉及的物质包括苯甲醇(Benzylalcohol)、6-甲基香豆素(6-Methylcoumarin)、3,7-二甲基-2,6-辛二烯醛(3.7-Dimethy1-2,6-octadienal)等,并对即用型制剂中的最商浓度进行使用限制规定;
(2)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二十日起生效。该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部分限制规定见下表:
化学名称 |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 即用型制剂中的最高浓度 |
6-甲基香豆素 | 口腔护理产品 | 0.00% |
异丁香酚 | 除口腔护理产品外的其他产品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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