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之前发布的《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2017年7月1日起,化妆品包装将执行新规范。
化妆品包装标识执行新规范
以上两个文件具体要求如下: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具体要求分解如下:
一、“QS”标志退出历史舞台
“QS”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带有“QS”标志的产品表示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2005年9月,化妆品被纳入“QS”认证行列。2015年12月起,食药监启动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合二为一成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QS”标志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二、防腐剂必须标注于产品标签上
关于既可作为防腐剂也可作为限用组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标注问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已明确规定,对于同时收录于《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和《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的物质,如果不作为防腐剂使用的,该原料功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执行。
三、调整化妆品防晒效果的标识
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防晒效果标识内容。原合格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原合格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1. 防晒指数标识
根据《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7号)要求,“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根据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测定方法要求,考虑到测定时的抽样误差以及化妆品行业的传统标识习惯,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1)SPF值为2~5(包括2和5)时,标识实测SPF值;
(2)SPF值为6~50(包括6和50)时,标识上限为实测SPF值,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与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间的较小值;
(3)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指数(SPF)应标注“50+”;当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标识上限为“50+”,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的下限值。
(4)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2. 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