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6-143号告示,对《健康功能食品法典》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主要内容如下:
a.增加“film”相关定义,扩大健康功能食品的剂型。
可制造的健康功能食品的剂型“片剂、胶囊、丸、颗粒、液状、粉末、片状、糊状、膏状、糖浆、胶、果冻、条”中追加“film”剂型。
b.对各功能性原料标准及规格追加登载进行了修改。
个别认证型功能性原料转换为告示型时间由“自产品制造申报(进口申报)之日起3年”改为“自认证之日起6年”;删除当前规定的“3个以上营业者”的条件,且仅限一定数量(50件)以上产品制造申报原料可登记,规定了登载条件。
c.功能性原料的制造范围扩大至水等;
d.根据《健康功能食品功能性原料及标准、规格认定相关规定》,扩大认证原料的使用者范围。
e.追加蛋白质的原材料。随着食用昆虫(黄粉虫幼虫及双斑蟋)被登载到原材料目录,将食用昆虫追加到蛋白质的原料中。
f.追加功能性原料中红参、小球藻、含EPA 及 DHA 油脂、含伽玛亚麻酸油脂的功能性内容。
g.扩大EPA 及 DHA 含有油脂的制造方法。EPA 及 DHA 含有油脂制造时,可采用酯化工艺。
h.修改功能性原料名称。N-乙酰氨基葡萄糖的原料名称改为国内外通用名称 “NAG(NAG,N-acetylglucosamine)”;
i. 明确规定了玻尿酸中的制造标准。因玻尿酸的吸水特性,为避免含量标准不达标,功能性成分的含量标准改为以玻尿酸计900 mg/g(干燥物)以上。
j.增加相关试验法。崩解试验法中追加“film产品”,增加蜂胶提取物(P-Coumaric acid)试验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