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量法》第3章定量包装商品的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容器或包装上需标明商品经营者的企业名和定量等信息,并在指定机构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已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的商品可在其包装上标注自我符合性声明(k mark)制度标志。
《计量法执行令》附表1中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共27种(表1)。商品包装的数量和实际含量不得超过《计量法执行令》第36条规定的允许短缺量,已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的商品应每三年检查一次其包装的定量是否在允许短缺量内(表2)。
表1 定量包装商品的种类
表2 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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