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韩民国宪法》(1987年修订版),第9章《经济规定》第127条规定了“国家应建立国家标准体系”的条款。为建立国家标准体系,韩国于1999年颁布了《国家标准基本法》,对建立标准化、计量和合格评定体系作出详细规定。《国家标准基本法》第3章第17条针对法定计量规定,要求法定计量的相关事项受《计量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