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器具的检定
根据《计量法》第2章第23条和第24条,获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应接受审查机关的检定,对于已通过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限前接受复检(见下表)。
二、计量器具的检查
根据《计量法》第2章第3节,获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需要接受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
定期检查:用于商业交易的非自动秤(包含手动台秤、度盘和度盘秤、电子台秤),应接受市(道)知事每2年进行一次的定期检查。
随时检查: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部长、市(道)知事可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是否接受检定、复检及定期检查等随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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