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评定
在《计量和检定法》(MessEG)实施之前,德国计量器具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通过PTB“型式批准”和授权实验室“首次检定”的方式。为适应欧盟的要求,2015年,作为欧盟计量器具指令(MID)、非自动衡器指令(NAWI)和预包装产品指令的德国转化法律——《计量和检定法》实施,其配套法规——《计量和检定条例》(MessEV)规定,自2016年4月20日(即MID和NAWI生效之日)起,德国的市场准入监管也相应改为模块式的合格评定:
1. 对于MID和NAWI涉及的11类计量器具,必须依据MID和NAWI的要求,选择指令规定的模式进行合格评定(即模块式的CE认证[1]);
2. 对于不适用于MID和NAWI的其他计量器具,则制造商可以自行选择《计量和检定条例》附件4中“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应为:
(1)模式B+D/F,或
(2)规则确定委员会(REA)依据《计量和检定法》第46条制定的技术规范或规则中规定的,并且由PTB发布在联邦公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
由模块式的合格评定代替型式批准和首次检定,使得计量器具无需进行一步的官方认可即可在市场上销售,并且制造商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评估模式组合(例如选择质量管理体系),但伴随这些优势的同时,从合格评定模式的选择和符合性声明等方面可以看出,制造商也将承担更进一步的责任。
此外,计量器具的相关证书可以在PTB网站上查询:https://www.ptb.de/s/melodi/index
二、周期检定
对于已经合法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性的检定(verification)。当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已到期,必须通过检定,才能继续使用。根据《计量和检定条例》(MessEV)的规定,大部分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为2年。此外,该条例的附件7中也列出81类特殊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检定由检定机构(13个监督检定机构及70多个地方检定办公室)负责,由检定机构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标有检定机构的“检定标记”。民用四表(燃气表、水表、热能表和电表)也可以由监督检定机构认可的测试中心(实验室)负责检定,由测试中心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标有测试中心的“检定标记”。
图1 检定机构的检定标记和安全标记(封印)
图2 测试中心的检定标记和安全标记(封印)
此外,若计量器具由监督检定机构授权的维修商进行修理,则修理后且标有“维修商标记”的计量器具可以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使用,直到下一次检定。
图 3 维修商标记和维修后的安全标记(封印)
[1] 关于CE认证的具体介绍,可见“欧盟-合格评定-计量器具的CE认证”部分。
本信息由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摘录/编辑/整理并翻译,译文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