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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

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更新日期:2021-06-10

(一)强检计量器具

根据《计量法案》第三部分第7条,作为商业用途的计量器具必须呈递授权验证员或检验员,通过评定认为适合商业使用,并获得印章(Stamp)及精度标签(Accuracy Label)且印章和精度标签并未受损。《2005年计量法规》中的清单一列出了9种根据《计量法案》第7条需要强检的计量器具清单。

包括:自动检重秤仪器(检重秤);自动抓斗秤仪器(抓斗秤);自动轨道衡;液体量直接质量流量仪表;非连续累计自动称重仪(累计料斗秤);通用材料长度测量(长度测量);长度测量仪器;非水液体的测量系统;非自动称重仪器。

(二)计量器具的检查及测试

根据《计量法案》,在新加坡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授权认证员(Authorised Verifier)和检验员(Inspector)的检测和测试。授权认证员和检查员分别由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根据《计量法案》第29A条和第29条任命。

任何要求授权认证员对《计量法案》第7条适用的任何称重或计量器具器进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适合用于交易的人员,应按照授权认证员可能要求的方式将该仪器提交给授权认证员。授权认证员通过管理员(Controller)规定的测试方法、工作标准和测试仪器,测试计量器具是否适合商业用途。根据《计量法案》的规定和依据第10条制定的任何法规,如果受测试的计量器具在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则其符合商业用途,授权认证员将为其贴上印章和精度标签。

相似地,任何人如要求检验员测试《计量法案》第7条适用的任何称重或计量器具是否适合作贸易用途,须按管理员指示的方式将该器具呈交检验员。检验员应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测试方法、工作标准和测试仪器,或在符合任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已测试且检验员认为适合商业用途的任何其他仪器,对计量器具进行测试。根据《计量法案》的规定和依据第10条制定的任何法规,如果受测试的计量器具在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则其符合商业用途,检验员将为其贴上印章和精度标签。

根据《2005年计量法规》第7条,在检查和测试程序中,授权认证员或检验员可要求提供称重或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和测试的人员充分拆卸器具,以便对其所有工作部件进行检查和测试。

(三)型式批准

根据《计量法案》第三部分第8条,在任何贸易或商业过程中,意图在新加坡供应《计量法案》第7条适用的任何称重或计量器具的进口商或制造商,应以管理员要求的方式将该计量器具的式样连同规定的费用提交管理员审查,并从管理员处获得一份型式批准函,表明该器具适合用于商业用途。未获得型式批准书的称重或计量器具属于犯罪。

新加坡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实行互认。根据《2005年计量法规》第18条在收到型式批准申请后,如果管理员认为该类型的称重或计量器具符合商业用途并不会促使欺诈,则可授予型式批准。如果计量器具的类型、材料和设计已获得OIML的平准证书,或者获得管理员可批准的其他证书,管理员可以给予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无需进一步查询或测试。

型式批准证书可以被撤销。根据《2005年计量法规》第19条,如果管理员基于合理理由认为,根据第18条授予型式认证的任何类型的称重或测量器具不适合用于商业用途或会助长欺诈,管理员可撤销该批准。管理员应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的型式批准函持有人其撤销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决定,且型式批准函的持有人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将该型式批准函退还给管理员,以便取消。

(四)违法惩罚

新加坡在计量器具准入和管理上都较为严格,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制定了多项违法规定,不仅针对计量器具,而且还针市场交易行为以及计量器具监管人员等。其中包括:违法使用印章或精准性标签、违法使用或管有商业用途的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过程中进行欺诈、销售货物的数量或价格不符、计量器具监管人员工作不规范,以及妨碍检验员执法等。

对于违法行为,新加坡有关部门将会予以罚款和监禁的处罚。罚款金额会根据违反的条款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针对《计量法案》第11条(1)、第11条(2)、第14(1)、第14(3)第19(1)、第19(2)或32(1)的违法,罚款不超过5000美元,监禁时长不超过3个月;而违反该法案下其他有关条款则罚款不超过2000美元。

另外,如果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被证实是在企业董事、经理、秘书或类似高级职员等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下的,则该行为人及法人团体均须当做犯罪,并可据此被起诉及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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