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渊源的分类,欧盟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主要渊源(primary source)和次要渊源(secondary source)两类。
一、主要渊源
主要渊源又称为基础法律,是指构成欧盟法律制度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谈判和协商达成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和欧盟的基础条约及后续条约。除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盟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条约》三个创建共同体的基础条约外,还包括《单一欧洲法令》《合并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和《里斯本条约》等相关后续条约。
欧盟条约的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盟法律体系中所有其他的法律形式。但实际上,欧盟条约大多涉及经济方面,而在军事外交政治等方面仍有局限,所以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二、次要渊源
次要渊源的法律指根据条约制定的条例、指令和决议等,它们是欧盟机构为实施基础条约的目的,根据基础条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而制定的法律。次要渊源的法律在法律效力上低于欧盟的基础条约,不同种类法律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一)条例(Regulation)
条例对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不需要再由国内立法制定具体的执行措施。它自动在各成员国生效,并且成为成员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它不仅规定应达到的目标,而且规定了达到既定目标所应采取的行动方式,即条例禁止成员国通过任何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变通地实施。
例如: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
(二)指令(Directive)
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但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手段可以由成员国决定。换而言之,指令只有通过成员国的实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指令中都会规定要求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只有转换成国内法后,指令才会对特定的成员国产生拘束力。
在技术法规层面,指令一般分为旧方法指令和新方法指令。旧方法指令会列出所有规格的技术细节要求;新方法指令只写出对产品的基本要求,而具体的技术细节要求则是通过制定协调标准来规定。
例如:Directive 2014/32/EU 计量器具指令
(三)决议(Decision)
决议是具有特定接收对象的单独法令,对其所通知的对象具有全面的约束力。决议可以对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决议与条例都对其发布对象具有全面的法律约束力,但不同的是,决议只有特定的适用性,而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例如:Decision 2002/994/EC 关于从中国进口动物产品的特定保护措施的决议
(四)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
建议和意见是欧盟委员会或理事会就某个问题提出的看法,供成员国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有可能是欧盟对某方面立法失败后的替代方案,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建议和意见反映了欧盟未来立法的方向。
例如:Recommendation (EU) 2019/794 关于制定协调管控计划以观察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特定迁移物质普遍性的建议
除上述法律渊源外,判例法(Case Law)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欧洲法院在受理各类具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其法律解释和判例,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个成员国行动的准则。欧盟法院的判例法在数量上虽不如欧盟法规多,但它的作用是其他法规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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