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器具相关法规
计量器具指令2014/32/EU和非自动衡器指令2014/31/EU为欧盟法制计量方面的重要法规,两个指令均为新方法指令[1]。
(一)计量器具指令(MID)
欧盟计量器具指令2014/32/EU(Directive 2014/32/EU on measuring instruments,以下简称MID)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取代原指令2004/22/EC。MID是欧盟用来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法规,明确了计量器具产品法制的新方法标准、合格评估程序和该指令的执行期限。此外,原指令2004/22/EC的出台还废止了71/318/EEC、71/319/EEC、71/348/EEC、73/362/EEC和75/33/EEC等多个计量器具的旧方法指令。
MID对10类计量器具产品进行规范限定,范围覆盖了95%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计量器具。根据MID的要求,这10类计量器具必须获得欧盟CE认证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且产品必须加贴带有计量M标志的CE认证标志以表明符合欧盟法律的基本要求。MID限定的10类计量器具有:
MI-001:水表(Water meters)
MI-002:燃气表和体积转换装置(Gas meters and volume conversion devices)
MI-003:有功电能表(Active 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MI-004:热量表(Thermal energy meters)
MI-005:连续动态测量液体(除水以外)量的测量系统(Measuring systems for the continuous and dynamic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of liquids other than water)
MI-006:自动衡器(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MI-007:出租车计价器(Taximeters)
MI-008:实物量具(Material measures)
MI-009:几何量测量器具(Dimension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MI-010:汽车尾气分析仪(Exhaust gas analysers)
(二)非自动衡器指令(NAWI)
欧盟非自动衡器指令2014/31/EU(Directive 2014/31/EU on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以下简称NAWI)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取代原指令2009/23/EC。NAWI是欧盟用来监督管理非自动衡器的法规,明确了在欧盟销售的非自动衡器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NAWI将“衡器”(weighing instrument)定义为“利用物体上的重力作用来确定物体质量的测量仪器”;而“非自动衡器”(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是指“在称重过程中需要操作者干预的衡器”。
与MID一样,NAWI要求非自动衡器必须获得欧盟CE认证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且产品必须加贴带有计量M标志的CE认证标志以表明符合欧盟法律的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的使用途径,NAWI对非自动衡器进行分类,用于以下用途的非自动衡器,必须符合NAWI的要求:(a)测定商业交易的质量;(b)为计算通行费、关税、税款、奖金、罚款、报酬、赔偿或类似支付类型测定质量;(c)为适用法律法规或在法庭诉讼中发表专家意见测定质量;(d)出于监测、诊断和治疗目的,在医学实践中测定患者体重的质量;(e)测定在药房按处方配药的药物质量,以及在医药学实验室进行分析的质量;(f)确定以质量为基础的价格,以便向公众直接销售和预先定量包装产品。
二、计量单位相关法规
欧盟的计量单位制源于国际单位制(SI)。1984年欧盟发布计量单位指令80/181/EEC(Directive 80/181/EEC relating to units of measurement)对欧盟法定计量单位作出统一规定。该指令发布之后,欧委会多次对指令进行修订,以使其与国际计量大会(CGPM)采用的单位一致,最近一次修订为2019年。
以下为指令80/181/EEC引用的SI基本单位:
物理量名称 | 单元 | |
单位名称 | 单位符号 | |
时间 | 秒 | s |
长度 | 米 | m |
质量 | 千克 | kg |
电流 | 安培 | A |
热力学温度 | 开尔文 | K |
物质的量 | 摩尔 | mol |
发光强度 | 坎德拉 | cd |
三、预包装产品相关法规
(一)预包装产品指令
欧盟预包装产品指令76/211/EEC于1976年生效,规定了预包装产品(包括食品和化妆品等)计量单位的使用规则、最大允许容差和标注要求,要求预包装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标注重量或体积。预包装产品指按一定的量灌装在容器中,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
该指令适用于以重量或体积计量的预包装产品,预包装产品的最小包装量为5 g或5 ml,最大包装量为10 kg或10 L。指令附录I给出了预包装产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进口商的责任和主管部门的检查规定等;附录II制定了检查预包装产品是否满足要求的参照方法。
此外,指令还规定,预包装产品应在标称重量/体积的相同位置上标注小写字母“e”(最小3 mm高)[2],作为包装商或进口商保证预包装产品符合指令要求的证明。
图1 小e符号
(二)关于用作量器的瓶子指令
欧盟关于用作量器的瓶子指令75/107/EEC对用作量器的瓶子的计量单位使用规则、最大允许容差和标注要求进行了规定。指令所涵盖容量为0.05~5 L(含5 L),可以作为量器使用的瓶子(玻璃、金属等硬质和稳定的材料)。由于塑料瓶容易变形,不能用作测量容器,因此不在此指令涵盖范围内。
根据指令的要求,用作量器的瓶子应标有水平翻转的ε符号,证明瓶子符合指令的相关要求。
图2 水平翻转的ε符号
四、其他计量法规
(一)指令2009/34/EC
2009年4月,欧盟发布指令2009/34/EC“关于计量器具和计量控制方法的一般规定”,重新制定和取代原指令71/316/EEC。该指令确定了EC型式批准、首次检定和计量器具的计量控制方法等方面的一般规定。
指令71/316/EEC和指令2009/34/EC建立了以型式批准和首次检定为基础的计量器具市场准入模式。但随着MID和NAWI的出台和更新,模块化的合格评定程序(新的计量器具CE认证方法)逐步取代首次检定,成为欧盟计量器具主要的市场准入模式。但MID和NAWI未覆盖所有的计量器具,现指令2009/34/EC依旧有效。
(二)指令2011/17/EU
2011年3月,欧盟发布指令2011/17/EU,废止8部关于计量方面的旧方法指令,废止的具体指令和涉及的计量器具为:
指令86/217/EEC——机动车轮胎压力表
指令76/766/EEC——酒精浓度表
指令76/765/EEC——酒精计和酒精比重计
指令75/33/EEC——冷水水表
指令74/148/EEC——1 mg至50 kg中等以上精度砝码
指令71/349/EEC——容器皿的校准
指令71/347/EEC——谷物每存储容积的标准质量的测量(体积密度)
指令71/317/EEC——5-50 kg中等精度圆柱形砝码
这8项指令被废止的原因是,这些指令不再是必需的,技术上已经过时或很少使用。此外,现有的国际标准已经完全涵盖了这8项指令的规则要求,而且技术上更为先进。
[1] 新旧方法指令的定义见“体系架构”部分。
[2] e标志的具体尺寸要求在2009/34/EC指令中有说明。
本信息由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摘录/编辑/整理并翻译,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