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计量工作实践中,法国的不同机构根据各项法规,负责具体的工作。当中部分工作包括型式检验工作、首次检定工作、在用计量器具的控制、处罚措施等。
(一)型式检验
根据《关于计量器具控制的法令》的规定,法国负责计量器具型式检验(Type Examination)工作的机构必须具有完成委托给他们的任务所需的手段和设备,能提供任何完整性和公正性的保证,可以保留在执行任务时获得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且独立于对计量器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任何人,同时建立和维持足以保证该法规规定的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在实践中,LNE是法国计量器具型式检验的指定机构,同时也是负责MID和NAWI指令下模块B、模块H1,以及所有特定附件中的其他模块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NB)。此外,LNE还负责在必要时对相关部门之前颁发的证书进行更新或修正。
(二)首次检定及类似欧盟程序
在法国,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由指定的独立机构执行。
LNE负责欧盟计量器具MID指令和欧盟非自动衡器NAWI指令中多种模式的合格评定程序(除模块F和F1外)。此外,Cognac Jaugeage、Mesure et Services是部分计量器具模式F和模式F1的公告机构。Tri Pesage Services则是MID指令中自动衡器(MI-006)模式F的公告机构。
(三)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法国对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一般是通过被认证的外部机构,进行强制性的定期检验来实现的,目的是明确其测试和特定计量要求符合EN 17020和EN 17025。在不同类别的计量器具的特定法令中,规定了有关在用计量器具控制的详细信息。
不同在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时间间隔也不同。例如,贸易计重器具的检查时间间隔为4年,直接销售给公众的常规称重器具(最大称重不超过30kg)的检查时间间隔为2年,汽油泵、出租车计价器、气体分析仪、谷物水分计、葡萄折射计等器具的检查时间间隔为1年。
(四)处罚措施
在计量工作的实践中,法国有两套处罚系统:一套是行政罚款,另一套是法院处罚。使用不合格的器具、使用未经强制性定期检定的器具、使用修理后未经验证的器具、以及修理器具后不将其提交检定,都将处以行政罚款。使用错误或不准确的器具,或提供不足的计量,在法国持有、销售、交付和使用不符合法规的计量器具,都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并受法院的管制。